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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关于对部分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责任的公告

2020-02-11

尊敬的用户:

疫灾无情,中华有爱!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积极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助力国家及全民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理赔服务工作,我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责任,并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责任扩展说明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保险合同约定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适用世纪精英医疗保险(2019版)及个人医疗保险(2019版))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保险合同约定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的约定赔偿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适用于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产品)

责任扩展期间

1、保险期间2020年2月3日-2020年6月3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适用世纪精英医疗保险(2019版)及个人医疗保险(2019版))

2、2020年2月12日-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地区(以保单约定为准)购买且生效的保单。(适用于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产品)

适用产品名称

1、世纪精英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

2、个人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

3、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

1、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认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我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扩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最高20万元(以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金额与20万元的低者为准);

3、同一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的,扩展新冠肺炎责任保额不作累加。(适用于民用燃气财产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产品)。

公司承诺

1、购买上述产品不因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责任上浮费率;

2、将为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开通7*24小时的理赔绿色通道服务,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责任咨询、快速理赔指引、病毒预防指导等。

 

                                                                                        公告日: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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