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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可以追偿?

2023-03-16

典型案例:林某乘坐由苗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郑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双方车损,林某受伤。交警认定苗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乘客林某无责。苗某驾驶的出租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郑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林某向苗某及甲公司按照运输合同起诉并通过一、二审获得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款。后甲公司主张要求向乙公司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不同于一般非营运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甲公司对林某承担的是法定的、终局性责任,且该承运人责任险属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追偿案件,故一审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投保该险种的主体也有一定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营运车辆才能投保该险种,其他非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同时,法院认为该险种属于人身保险,具有专属性,不存在保险权益转让的客观性,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意外险的保险对象虽然都是乘客,但对投保人的要求存在差别,是国家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的一项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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