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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履行如实告知很重要

2024-03-12

 案例:

徐某于2018年12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及相关附加险种,投保时以非营运车辆投保,并在该保险公司签署了投保告知书,合计缴纳保费2840元。2019年4月,车辆使用人张某驾驶川QXX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车受损和车上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保司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中核实到,川QXXXXX号车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徐某送达了商业险拒赔通知书。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会提出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问题,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调整保险费率,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徐某参保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将非营运车辆按照营运车辆进行使用,造成保险事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拒赔。

 风险提示:

投保时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中询问的各项内容:私家车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合法营运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且从事营运活动其驾驶频度、驾驶时长等难以控制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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