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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网:环责险能否“入法”?

2017-04-26

本报记者 杜菲

  8月1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不少专家和保险(放心保)业内人士都呼吁,应该把“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法律条文之中,以带动企业通过保险分散风险。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邓昌友认为,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解决企业盈利、环境受损、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邓昌友建议,在修改后的《环保法》中增加条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要求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常委会委员王明雯也表示,环境保护仅靠对企业罚款、企业无力赔偿时由政府埋单是不合适的,还是要利用保险制度的优势,由企业分担或者分摊相关风险。对于具体模式,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草案应规定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早在去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当时已有委员提出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环境保护法》,其后的二次审议稿也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较大修改,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未出现在条文之中。

  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写入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有关部门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面,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范围,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作出决策;另一方面,从试点情况分析,投保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汪光焘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特殊的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予以规范。

  对于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表示,总体而言,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应由市场来决定,如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就是建立在保险公司和企业供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保险手段将风险转嫁。对于环境污染,国际原则都是污染者付费,强制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可能更为紧迫。

  目前,我国《环保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表述,但遗憾的是上述法律都没有引入保险的概念。

  自1991年大连市环保部门和当地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两个《指导意见》,分别为2007年12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2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国际上主要的强制保险包括多数国家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立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构建设等方面,一般都有政策支持。

  “相比而言,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制度支撑不足,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条款还不多,涉及范围有限。同时,虽然有些地区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甚至将投保情况与企业资质认证相结合,但对涉污企业缺乏刚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致使企业推诿现象严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缺失除了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其业务的推广也受到制约。目前虽然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环保法》,对推动该险种发展、分散企业风险、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减轻政府负担等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强制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的逆选择,对责任保险人有利,但政府的强制行为有过度干预之嫌,因此在选取需要施行强制保险的行业时要尤为注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自2009年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由于制度环境不完善、企业参保意识不高等原因,业务发展比较缓慢。2013年两部委联合发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前7个月,该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超过亿元,保费收入200余万元。

  目前,我国的强制性险种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得以正式实施。

  今年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得益于3月1日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而该条例的上位法——《农业法》中也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由此可见,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或政策性的险种而言,法律基础尤为重要,有了上位法作为依据,保险的推广才能有理有据。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否写入《环保法》尚不得而知,但是推行该险种仅依靠《指导意见》,可能稍显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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